第五十九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并实时更新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和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用状况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有不良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