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重点监督管理食品、食用农产品目录,明确监督管理重点,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