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协助。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采集样品费用的支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