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