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