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