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和科技社团开展跨区域、跨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引进、消化、吸收区外和境外先进技术。鼓励境内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