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和科技社团开展跨区域、跨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引进、消化、吸收区外和境外先进技术。

鼓励境内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