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措施,鼓励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