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措施,鼓励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