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限排生产企业清单,企业应当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煤炭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分时段运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