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