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