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逐步达到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者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