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专项资金,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