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