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