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涌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