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