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本条例所指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回灌井、地源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