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