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