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可以在重点旅游景区、旅游者集中场所依法设立警务室,处理旅游纠纷,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建设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