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发展湖荡旅游、海洋旅游等,打造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目的地。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