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发展湖荡旅游、海洋旅游等,打造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目的地。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