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