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危险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治理:

(一)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可以观察使用,观察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由专业机构进行全程安全监测,观察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鉴定;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可以处理使用;

(三)减少使用荷载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可以变更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五)整幢建筑危险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应当立即拆除。

可以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需要实施加固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