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的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

本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