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