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生态保护需要,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