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