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