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