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四)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减量的推进工作;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九)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