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