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