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