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