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