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规范,确定收集转运站点,规划运输路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