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便于识别、投放的原则,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等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