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