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扬尘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