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积极参加所在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减少生活区域扬尘污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