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积极参加所在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减少生活区域扬尘污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