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条有效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本决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