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遮盖等防尘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