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遮盖等防尘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