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