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十条有效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