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