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