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列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草案后的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审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