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列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单位(标段)工程完成后的二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审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