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活动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