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衡水湖水质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