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