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