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