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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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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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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